省直各部门:
2016年确定的省直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业务的定点管理期限于2018年4月14日到期。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经研究,决定取消省直部门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6月1日起,取消省直部门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定点管理。原《关于对省直部门聘用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预函〔2016〕182号)文件废止。
二、省直部门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定点管理取消后,此类项目需按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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