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指经〔2011〕266号
市财政局、建委(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2011〕39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精神,现就下达你市2011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你市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改造面积等因素,下达你市2011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支出科目列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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