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壮大村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农委(农业局):
现将《辽宁省壮大村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9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
奖补资金不含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联动原则。应健全奖补资金引导市县乡级财政和吸引金融机构、村集体及村民、企业、社会等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投入机制,以及促动村集体充分利用农村承包地确权溢出的土地和村集体资源资产合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有效联动机制。
(二)保值增值原则。奖补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应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奖补资金的使用应保值增值,增值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有。
(三)村为主导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主体。利用奖补资金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在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应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领导和村民民主决策的主导作用。
(四)因地制宜原则。奖补资金扶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市场导向,立足自身产业优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村集体经济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管理机制等。不得盲目上项目,严禁以发展集体经济为由违背村民意愿,强行要求农民参资入股和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选定方式
第四条 奖补资金扶持对象为全省(不含大连)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行政村,重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到2020年基本实现对全省集体经济空壳村扶持全覆盖。
第五条 扶持条件。
优先扶持具备以下条件的行政村:
1.村级党组织政治坚定,领导能力强,村“两委”班子有凝聚力和向心力,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健全,而且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了资产量化,明晰了股份设置,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3.已完成农村土地确权且有可充分利用的溢出土地发展村集体经济;
4.村集体有可利用的“四荒”地、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资产,且已完成或即将完成清产核资;
5.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6.已落实金融机构融资、村集体和村民筹资、企业和社会资本等方面投入。
第六条 各市或县级财政、组织、农业等部门按上述扶持条件,采取竞争选择方式,择优确定具体扶持的行政村。各市应将选定的扶持行政村名单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备案。
第三章 奖补资金安排与下达
第七条 从2018年起至2020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1亿元。市、县、乡级财政也应安排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
第八条 市、县、乡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及上级财政安排的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按每个村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以及市、县、乡财政资金先拨付到位、再兑付省财政资金的要求,及时下达拨付各级财政资金。
第九条 各市财政应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和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申报奖补资金,并附全市财政(包括市、县、乡三级财政,下同)当年安排并实际到位的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凭证(以下简称“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各市正式申报文件和市、县、乡级财政下达本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国库拨款单、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单等复印件。
各市财政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而且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省财政厅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市财政申报材料,特别是对实际到位的资金进行实地审核认定。审核认定结果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省财政厅依据第三方审核认定且公示后确认的结果,按全市财政当年安排并实际到位的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总额的50%,同时参考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各市奖补数额,每年分两批对市切块下达奖补资金。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用于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公益设施和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个人补贴、提取管理费用等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鼓励实行股权化管理方式,具体可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改〔2016〕208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明确职责。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总体协调推进;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奖补资金筹措、分配、管理监督和绩效考评等;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等。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村级组织是主导和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组织动员,规范履行民主议事及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组织实施和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加强经营管理、经济核算和规范财务收支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检查审计工作。对违规操作的行为,应责令纠正。对存在虚报套取奖补资金的问题,省财政除追回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下年度申报奖补资金资格。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法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每年对上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全省,并作为安排下年度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此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