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王哲
  • 发布时间:2018-10-09 09:10:00
  • 【字体:||

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旅游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84号),推动我省旅游业加快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绩效、专款专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的模式,鼓励采用“PPP”等创新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旅游发展投入机制。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旅游发展先进市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承办省级旅游特色活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旅游产业发展重点指标考核排名首位的市予以奖励。

    (二)支持新晋国家5A级景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的景区予以奖励。

    (三)支持市级游客服务中心建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级旅游服务中心建设考核达标市予以奖励。

    (四)支持重点旅游项目提质升级。通过贷款贴息的方式,对重大旅游项目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旅游新业态项目、濒危或遭到破坏严重的人文及自然旅游资源建设和保护项目、乡村旅游项目和“旅游扶贫”项目等重点旅游项目年度内发生的贷款予以贴息支持。

    (五)支持旅游市场拓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积极引入游客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重点奖励省内年度接待总量突出、增量较大的旅行企业。

    (六)支持省级“智慧旅游”体系建设。

    (七)支持省级公共旅游形象推广宣传。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政府部门行政经费支出。

    第六条  两年内已得到国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省旅发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办)指南,明确支持对象、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时限等具体要求。同时组织建立辽宁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八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分配的资金,由省旅发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组织实施,主要分为项目登记、项目申报和评审、公示三个阶段。

    (一)各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对相关旅游项目进行审核登记,纳入项目库,并按推动旅游业发展相关要素进行排序。省属企业项目由省旅发委审核登记,纳入项目库。

    (二)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情况和项目排序结果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省属企业项目由省旅发委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省旅发委对各市、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财政厅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在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资金,按照省旅发委会同省财政厅出台的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奖励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条  对已下达资金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市级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上报调整项目申请,经省旅发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旅发委。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对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旅发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设立、管理和评价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各市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级区域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省旅发委在制定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时,同步设立该年度绩效目标,各市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各项指标设置应做到量化、明确、可考。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质量将作为相关项目的评审参考。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前,各市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以自评报告的形式上报省旅发委、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含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省旅发委和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旅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旅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相关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发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