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葛尉迟
  • 发布时间:2018-05-22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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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农村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辽教发〔2011〕112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农村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补充通知》(辽教发〔2012〕4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核、编制和下达。教育部门负责年度预算的申报和管理,为预算编制和分配资金提供基础数据和材料,按要求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条  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遵循“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及时发放、规范透明”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的分发放范围按照辽教发〔2011〕112号和辽教发〔2012〕46号有关规定执行,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以县为主,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要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严格核实享受政策人员的身份,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搭便车”。

  第五条  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的分发放标准按“照辽教发〔20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人员每工作1年每月发放20元养老补助。

  第六条  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的发放方式应由县级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按月发放。

  第七条  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1/3,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核定下达当年补助资金或结合实际采取基数法下达。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财政部门。省财政下达的提前告知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组织发放。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切实健全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监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省重点检查、市定期巡查、县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教育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列入监督检查范围,加强资金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谁认定发放,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省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做到规范分配、合理使用,切实防范廉政风险。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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