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涉及停止征收的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对其自2018年4月1日起仍继续收费的,要将已收取的收入按原渠道予以全额退还缴款义务人;不能清退的,按有关规定,一律全额收缴国库。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18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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