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秦阳
  • 发布时间:2022-08-23 16: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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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22817

 

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扶资金”),是指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资金,包括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和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移民后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移民后扶资金政策期限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移民后扶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期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移民后扶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移民后扶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移民后扶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指导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移民后扶资金相关规划编制、审核或备案,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部门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做好后扶人口、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移民后扶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分配方案合规性审核、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

市县水利部门(含移民管理机构,下同)主要负责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移民后扶资金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与动态管理,及项目审查筛选、立项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等,研究提出市辖区资金分解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做好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完善市县项目管理制度。

 

  •  支出范围

 

第六条  根据相关资金筹集政策有关规定,移民后扶资金用于发放直补资金、支持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直接发放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个人补助;

(二)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四)供水、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六)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七)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八)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经费。

第七条  移民后扶资金不得用于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八条  各地区应依据移民后扶资金相关规划,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同时,结合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移民后扶资金与水利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农村综合改革等专项资金统筹整合,突出重点,形成合力,注重实效。

第九条  直补资金的补助标准、发放方式、资金拨付和补助对象管理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代管市辖区的市和县级水利部门在优先足额保障本级年度直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可按照从严从紧原则,从省以上项目资金中统筹计提使用一定比例资金,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三项费用和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同级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三项费用累计计提额度不得超过省以上项目资金总额的6%;项目管理费按单个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2%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质量检测、审计监督、项目验收、宣传培训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市级(不含代管市辖区的市)实施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管理经费应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省以上补助资金中列支。

市县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控制相关费用计提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计提上限比例、扩大支出使用范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后扶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决策部署、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要求,编制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编制以移民后扶资金为主要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等部门意见后印发实施或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移民后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批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市县水利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划加强项目库建设与动态管理,提前谋划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项目实施、验收和资金支付进度。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确保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市县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凭合法有效材料向水利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核实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原则上,年度预算资金总体支付不得晚于预算年度次年3月31日。

项目资金拨付的相关材料、审批手续和具体比例,由市县水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在资金管理规定和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项目预付款支付和质量保证金预留,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要严格按移民后扶资金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持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按照《预算法》要求,积极推进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针对每个后扶项目单独建立辅助账、独立核算,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移民后扶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各市本级、县和县级市。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或小型水库数量和库容为依据。

(二)绩效因素(权重35%),以省组织开展的对市县移民后扶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地区客观因素(权重15%),以移民后期扶持重点工作任务、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以及民族县、边境县和重点帮扶县等数量为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将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结合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研究确定移民后期扶持重点工作任务和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方面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切块下达至市本级的移民后扶资金,各市依据本办法资金分配规定安排下达给市辖区,不得下达给所辖县和县级市。

第二十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根据地方对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贡献情况,本着“谁缴纳、谁使用”原则,按各地缴纳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移民后扶资金绩效管理,及时将本地区资金安排情况和相关绩效目标逐级报上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坚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提高移民后扶资金使用效益。

为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对成熟的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可先行垫付资金启动项目实施,待省以上资金到位后,再归还垫付资金,并会同水利部门做好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督,积极采取不定期检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措施,重点对资金到位、支付、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分配、管理、使用移民后扶资金的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发现移民后扶资金在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违反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绩效因素部分资金分配时,按绩效评价结果“差”等次处理;

(二)受到国家和省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只安排其直补资金,项目资金不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移民后扶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和直补发放等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级水利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沈抚示范区移民后扶资金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省级制定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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