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2010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和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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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12-01 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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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品加工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我省渔业产业加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2008-2010年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和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辽海渔发〔2008〕201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08年8月8日

  

 

2008-2010年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和水产品加工业

新增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一、项目建设目标

  (一)水产养殖项目要以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为载体,把渔业精品养殖与生态健康养殖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开发、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渔业目标,努力促进渔业生产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养殖业,推进全省渔业加快发展。2008-2010年,全省计划建设海水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329个;淡水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400个,每个淡水示范区可包括若干个示范单元,共建设淡水示范单元710个。

  (二)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利用全省水产品资源优势,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加工技术和管理理念,面向国内外市场,科学规划,开拓创新,推动水产品加工业由粗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积极发展以高科技为特征的现代水产品加工业,大幅度提升水产品加工能力,推动渔业现代化发展。2008-2010年,全省每年新增水产品精深加工项目60个,三年共新增精深加工项目180个。

  二、扶持范围、申报对象与申报条件

  (一)扶持范围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中海水养殖方式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浅海筏式、网箱养殖;淡水养殖方式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流水养鱼。

  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为当年开工新建项目或上年开工本年投产的项目。

  (二)申报对象

  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渔业养殖户和水产品加工企业。

  (三)申报条件

  1、申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报对象依法取得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全部养殖户持有养殖证;工厂化养殖者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2)申报对象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如实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建立统一规范的防疫和用药规程,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3)申报对象严格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如实填写《水产养殖生产日志》,记录内容详细完整。

  (4)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来源于合法的水产苗种生产企业,并有检疫证明。

  (5)所在县(市、区)正在制定或已经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申报示范区区域在规划的水域滩涂范围内。

  (6)海水健康养殖示范区的规模要达到:新建池塘养殖500亩以上,新建工厂化养殖车间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浅海筏式1000亩以上,新建网箱养殖20000立方米以上;淡水养殖示范区以 相对集中连片的若干养殖单元为考核单位,每个单元的规模最低要达到:新建池塘养殖50亩以上,改造池塘养殖150亩以上,新建网箱养殖10000立方米以上,新建工厂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新建流水养鱼2500平方米以上。

  2、申报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较大。新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或加工能力达到500吨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

  (2)发展精深加工。以水产加工品的多样化、安全化、方便化、营养化、风味化为重点发展方向,发展参、鱼、虾、贝、藻精深加工,以仿生制品、熏烤制品、配制食品、方便食品、调味食品和营养功能食品为生产重点。

     (3)采用先进技术。应用高温瞬时杀菌、高压蒸气杀菌、栅栏技术和GMP净化系统,保证生产全过程减菌化处理。应用分子蒸馏、酶反应、生物膜过滤、蛋白提取、DHA提取、EPA萃取等多项生物工程技术和低温浓缩、真空浓缩、微胶囊、万能自动烹饪、膜分离等制成品技术。应用真空冷冻干燥、超低温冷冻干燥、远红外干燥、微波干燥等技术,采用计算机辅助控制。应用真空包装、无菌包装、抗氧化技术、X光金属探测、新含气调理技术等,确保海珍品的原有风味、口感和食用安全,有效抑制微生物繁殖,延长保质期。

  (4)实行严格管理。运用工业理念进行项目管理,生产监控、卫生防疫、质量检验、档案管理、岗位责任、技术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程序

  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全省推进渔业加快发展三年规划目标分解到各市情况,综合测算后确定各市分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和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的指导性计划数,于2008年8月一次性下达到市。

  各市对省下达的2008年指导性计划数要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并于2008年8月底前将择优选定的拟需省扶持项目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并及时反馈预审意见,各市根据省预审意见确定2008年项目计划并批复县级执行。

  2009年、2010年,各市要于每年初将当年省指导性计划数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市下达的项目计划数进行初选,形成建设项目申报书,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级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择优选定拟申报省扶持项目,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厅上报项目申请。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可按超出省指导性计划数10%申报,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可超出省指导性计划数1个申报。

  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预审并及时反馈预审意见。各市根据省预审意见落实当年项目计划并批复县级执行。

  省鼓励有条件的市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本地区渔业项目建设速度。根据每年检查验收结果,省可对年度指导性计划指标进行市际间调剂。

 

 

  四、项目检查验收

  每年年末前,由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级组织验收,其中,对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级按不超过省指导性计划数,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项目总结和验收报告,连同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一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复查。

  五、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与使用管理

  省财政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扶持方式,2008安排6000万元,2009-2010年每年7000万元,补助标准为:省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海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每个补助50万元;对验收合格的淡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每个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每个示范单元补助5万元。同一单位跨年度不兼得。

  省财政对水产品精深加工新增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扶持方式,2008-2010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补助标准为:省对验收合格的水产品精深加工新增项目每个补助50万元。

  省财政厅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年末前汇总的全省当年验收合格的分地区项目数量,于下年初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附件:1.2008年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指导性计划表

      2.2009-2010年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每年指导性计划表

     3.2008-2010年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每年指导性计划表

     4.辽宁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标准

     5.辽宁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书

     6.辽宁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项目备案表

    7.辽宁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评分标准

    8.辽宁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9.辽宁省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建设标准

    10.辽宁省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申报书

    11.辽宁省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验收评分标准

     12.辽宁省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1:

   

  2008年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万元、个

  

  地 区

  总数量

  海水养殖示范区数量

  淡水养殖示范单元数量

  合计

  309

  99

  210

  沈阳市

  54

   

  54

  大连市

  39

  39

   

  鞍山市

  30

   

  30

  抚顺市

  9

   

  9

  本溪市

  9

   

  9

  丹东市

  25

  14

  11

  锦州市

  21

  11

  10

  营口市

  23

  13

  10

  阜新市

  9

   

  9

  辽阳市

  30

   

  30

  盘锦市

  20

  10

  10

  铁岭市

  9

   

  9

  朝阳市

  9

   

  9

  葫芦岛市

  22

  12

  10


 

  附件2:

   

  2009-2010年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每年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万元、个

  

  地 区

  总数量

  海水养殖示范区数量

  淡水养殖示范单元数量

  合计

  365

  115

  250

  沈阳市

  63

   

  63

  大连市

  45

  45

   

  鞍山市

  35

   

  35

  抚顺市

  12

   

  12

  本溪市

  12

   

  12

  丹东市

  33

  16

  17

  锦州市

  23

  13

  10

  营口市

  25

  15

  10

  阜新市

  12

   

  12

  辽阳市

  35

   

  35

  盘锦市

  22

  12

  10

  铁岭市

  12

   

  12

  朝阳市

  12

   

  12

  葫芦岛市

  24

  14

  10

   

 

   

   

  附件3:

  2008-2010年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每年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个、万元

  

  地 区

  数量

  备注

  全省合计

  60

   

  大连市

  30

   

  丹东市

  10

   

  锦州市

  3

   

  营口市

  5

   

  盘锦市

  5

   

  葫芦岛市

  4

   

  内陆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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