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执行每人每月500元和40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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