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财政厅等18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1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省台办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司法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审计厅
(此页无正文)
省外办 省国资委 省知识产权局
省金融监管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 辽宁证监局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兴辽英才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科研项目,以及自然科学基金、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等科技计划中的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领域,科研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分阶段补助的项目,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既要避免突击花钱,也要避免结余过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探索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优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试点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指导,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多种形式为科研项目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领域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差旅费和住宿费包干制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有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试点,逐步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同步实施项目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试点,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修订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利用财政资金购置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装置、科学仪器设备等,纳入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对社会开放共享。(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台办、省外办、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鼓励省市联合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金控集团负责落实)
(十九)开展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优选省属科研机构,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围绕我省新材料、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工业半导体材料和芯片、工业基础软件等优势产业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由科研机构遴选领衔科学家,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支持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研究成果、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试点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探索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指导,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自由探索型科研项目,要突出原创性、前沿性,避免唯数量的评价;任务导向型科研项目,要突出任务完成情况,切实改变唯论文的倾向。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三)切实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聚焦相关政策和改革措施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制定完善部门规定和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各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按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各市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