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 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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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稿编辑:魏浩梁
  • 发布时间:2023-11-02 15: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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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注重与省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引导资金撬动作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我省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五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按照中央和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需求,积极做好引导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第九条  对于国家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省科技厅在征集项目基础上,围绕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提出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省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相关企业根据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时提交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省科技厅对引导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立项。将拟立项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下达引导资金项目立项通知,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并审核合同书中项目技术内容和项目预算内容。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结合省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第十条  对于国家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引导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有关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引导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实行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五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应当每年按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根据各项目自评情况编制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每年报送至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和预算绩效情况等。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申报单位应加强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基建投资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暂行)》(辽财教规〔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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