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明电〔2018〕67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机构改革的意见》(辽委发〔2018〕13号)、《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决定》(辽委发〔2018〕2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64号)等要求,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做好新组建单位财政票据申领、核销、销毁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对新组建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核销、销毁等有关票据管理事项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申领、核销、销毁财政票据单位范围
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单位,新组建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不含省属院校及所属单位、省属医院。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需填报《财政票据管理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并附带相关材料。
2.新组建单位申报票据领购计划(原单位剩余票据计划全部作废),需填报《2018年度第三、四季度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表》(见附件2)。
3.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报单位,需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项目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后报送。
4.原单位已实行电子化改革的,申报单位填写《新组建单位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4),报送的同时需提供电子版。
(二)提供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在提交《财政票据管理基础信息表》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经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审核通过的《非税收入项目核定表》复印件(领用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外其他非税收入票据的申报单位需提供)。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申报时限。
1.申报单位应在新单位预算编码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需填写的表格和应附的材料,到省财政厅票据中心办理相关事项。
2.办理事项中涉及到的所有表格,均可到“lnczpj2017@126.com(密码ln2017)”邮箱中自行下载电子版。
三、票据核销要求
以原单位名义申领的票据领购证全部作废,新组建单位统一办理新证。同时,以原票据领购证领用的财政票据,应全部予以核销。
1.1.能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软件进行核销的,按照《财政票据电子化核销流程》(见附件5)执行。
2.不能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软件进行核销,需填报《辽宁省财政票据核销表(微机票据)》(见附件6)、《辽宁省财政票据核销表(手写票据)》(见附件7)(先提交电子版,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纸质件),表格填列和票据包装要区分票据领购年度、分种类、按票号的先后顺序填报装箱(定额票据归属手写票据类)。微机票据应不少于100份为一册,设立独立封皮,封皮汇总按手写票据封皮样式如实填制。核销票据50册(本)为一捆,注意不要出现年份不一、号码不连续及缺号调本现象。
3.票据核销后,使用日期满5年以上需要销毁的,要提出财政票据销毁书面申请(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填报《辽宁省财政票据销毁表(微机票据)》(附件8)、《辽宁省财政票据销毁表(手写票据)》(附件9)(先提交电子版,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纸质件),同时查验相应的财政票据核销表;使用日期不满5年的,由申报单位自行保管,待满5年后可进行销毁。
联系人:李保玉 (电话 22824365 15840432480)
魏 彤 (电话 22824365)
附件:1.财政票据管理基础信息表
2.2018年度第三、四季度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表
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项目申
请审核表
4.新组建单位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申请审核表
5.财政票据电子化核销流程
6.辽宁省财政票据核销表(微机票据)
7.辽宁省财政票据核销表(手写票据)
8.辽宁省财政票据销毁表(微机票据)
9.辽宁省财政票据销毁表(手写票据)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加下载:1.财政票据管理基础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