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财政支持防汛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财明电〔2020〕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全力做好防汛救灾财力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机电〔2020〕43号)以及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灾财力保障工作,现就全省财政系统切实做好2020年支持防汛抗旱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6月以来,辽宁省降雨偏少,且气温偏高,部分地区先后出现不同程度旱情,局地旱情严重。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可能出现旱涝急转,发生疾风骤雨似的强降雨,容易造成局部地区大洪水。习近平总书记于6月28日和7月12日两次对防汛救灾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刘宁代省长在部署今年防汛抗旱工作时也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总书记批示意见和省领导讲话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支持防汛抗旱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来抓,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市、县财政局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把财政支持防汛抗旱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实做细,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做好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筹措落实防汛抗旱资金,全力保障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的资金需要。对年初预算已经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支持各项防汛抗旱工程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受益。在此基础上,按照“特事特办、急用先行”的原则,对影响本地区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产用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险工险段除险加固和建设调水供水设施等所需应急资金,要通过预拨预付、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等措施予以优先保障。
三、及时拨付,严禁滞拨欠拨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20〕54号)、《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273号)要求,对省下达市县的水利专项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分解下达,满足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需要。遇有紧急情况,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提高救灾资金时效性,支持保障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四、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各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对确有困难的县区,要通过资金调度等措施予以支持,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的资金需要。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农业部门,加强防汛抗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滞拨欠拨、挤占挪用防汛抗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