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培训班的通知
辽财明电〔2018〕40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部署,《政府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施行。为推动《制度》的学习贯彻,经研究,决定在5月下旬和6月上旬举办两期专题培训班,对全省贯彻实施工作进行培训和动员部署,同时邀请财政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分别对政府会计改革精神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权威解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对全省《制度》贯彻实施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政府会计改革精神解读;
3.《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新旧制度衔接规定解读;
4.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解读;
5.政府会计改革信息化应对方案。
二、培训对象
1.第一期:各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制度人员、师资各1人,各县(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1人,省直各单位财务负责人1人,《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人,《制度》贯彻实施专家咨询工作组专家。
2.第二期:省直各单位业务骨干1人。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1.第一期:5月21-23日,驻沈以外单位人员5月20日下午报到,驻沈单位人员5月21日8:10前报到,8:30开始培训。地点在辽宁大厦(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联系电话:024-86081100);
2.第二期:6月4-7日,6月4日12:40前报到,13:00开始培训。地点在辽宁工会大厦(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0号;联系电话:024-62235999)。
四、培训经费
培训费由省财政厅按标准统一核拨。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派人参加培训,不得超员,并于5月15日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传真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2.请各市财政局负责通知所属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省直单位参加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培训人员同时报名,并在报名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
3.请参加培训人员严格按规定时间报到,以保证培训按时有序进行。
4.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不安排驻沈单位人员住宿和早餐、晚餐。
5.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宋金伟
联系电话:024-22709343,传真:024-22827431。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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