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辽财明电〔2018〕37号
辽财明电〔2018〕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辽政发〔2018〕11号)规定,“各县级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8年4月底前出台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设乡镇的区级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请各市督促县区按照工作时限要求,尽快出台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统计辖区内县区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详见附件),将统计结果加盖公章后于5月3日下班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从5月份开始对各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在全省范围进行进展情况通报。
联系人:刘闻娇
电话:024-22708342 传真:024-28634905
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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