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改革涉及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明电〔2018〕62号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赵智军
  • 发布时间:2018-08-03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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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机构改革的意见》(辽委发〔2018〕13号)《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决定》(辽委发〔2018〕2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64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省直单位机构改革后非税收入项目调整、缴库工作,省财政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等规定,对新组建事业单位整合归并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明确机构整合后非税收缴管理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税收入项目核定

  按照省财政厅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由预算处负责对新组建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涉及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核定,不含省属院校及所属单位、省属医院。申报单位应根据省编委办批准的“三定”方案,按照新赋予的职能,申请核定非税收入项目。

  (一)填写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项目核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说明和表式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封面加盖公章,签署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需要重新核定的非税收入项目。

  《申报表》和非税收入项目核定表》(简称“电子核定表”)在互联网省财政厅网站“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行政收费”栏目中下载。

  (二)提供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表》同时,应附带以下材料并复印:

  1.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机构的文件。

  2.依法依规批准有效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征收标准等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等相关文件。

  4.交回原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正、副本(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收回,并按规定统一存档、销毁)。因丢失、损毁不能交回的,办理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并加盖其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在接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表》及电子核定表内容,一式两份及相关附带材料一套(含电子文档),送省财政厅预算处。

  2.省财政厅预算处核定非税收入项目,制发非税收入项目核定表》,编入《全省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二、关于非税收缴管理工作

  按照省财政厅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由国库处负责组织协调新组建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

  (一)待确认收入清理

  1.涉及机构改革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涉改执收单位),应在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前对本单位尚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待确认收入完成清理确认工作。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前清理完成的待确认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填写《涉改执收单位待确认收入信息认定表》(详见附件3),在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后对该收入提出归属意见并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二)非税收缴代理银行选择。

  1.新执收单位应在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当日,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重新填报《执收单位选择代理银行申请表》(详见附件4)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在1个工作日内为新执收单位开设新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分账号,原执收单位分账号如无业务需要全部予以撤销。

  2.新执收单位如确因业务需要继续使用原执收单位分账号,应在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当日填写《涉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分账号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5)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在原执收单位分账号中按实际业务需要合理选择部分予以保留使用。

  (三)非税收入对账。

  1.对账内容。核对涉改执收单位2018年截至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前已确认的非税收入及待补票未确认收入。

  2.对账方式。省财政厅国库处为涉改执收单位制作《涉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上缴情况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详见附件6),并在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相关执收单位发送《对账单》电子版。相关执收单位收到《对账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如核对不一致,请及时查找原因。如核对确认无误,请相关执收单位将《对账单》纸质件加盖本单位及原主管部门财务专用章后返回省财政厅国库处。

  (四)其他。

  1.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完成前,涉改执收单位仍然按照原执收单位及项目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2.涉改执收单位应提前做好代理银行选择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对原执收单位分账号保留或撤销进行合理界定,确保在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当日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报送选择代理银行相关材料。

  3.新执收单位应及时向缴款人公布机构整合后使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分账号,避免缴款人误缴、错缴。如非税收入项目重新核定后出现缴款人技术性差错误缴、错缴,由整合后的新执收单位负责履行非税收入退付相关程序。

  三、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做好部门预算非税收入项目、国库非税收入收缴系统项目的对接工作,按照统一项目、统一归类、统一口径的要求,确保2017年下半年非税收入收缴及预算执行等工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平稳有序开展

  (二)涉及非税收入票据相关工作事宜,请按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有关事项联系方式。

  1.预算处非税收入项目核定联系人:

  靳义敏(电话22701165,13840095910)

  赵智军(电话22716644,13998282537)

  张中华(电话22834376,13694135220)

  2.国库处非税收缴管理工作联系人:

  王传丹,负责代理银行选择(电话22835778,13804050677)

  万  鹏,负责非税收入对账(电话22821447,15242001985)

  王  峥,负责非税收入对账(电话22835778,13998830016)

  王宗元,负责信息系统管理(电话22835778,13664133228)

  附件:1.辽宁省非税收入项目核定申请表

        2.非税收入项目核定表

        3.涉改执收单位待确认收入信息认定表

        4.执收单位选择代理银行申请表

        5.涉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分账号调整申请表

        6.涉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上缴情况对账单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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