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辽财办发〔2019〕76号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高畅宏
  • 发布时间:2019-08-09 1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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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和《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19〕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强化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一)深入实施预公开制度。

  出台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和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起草和决策实施处室要将草案及其说明内容等通过厅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征求意见,对公众比较集中的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依法以适当方式公开。出台和调整相关财政政策要加强与中央、对口部门以及市县的沟通,确保最终制定的财政政策符合省情和实际。(厅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

  (二)深入实施政策解读制度。

  1.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审签、部署、发布,厅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文件与解读材料应互为链接。重要政策出台、重点工作推进、重大事件发生时,主办处室负责人要带头解读政策,主动引导预期。(厅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

  2.围绕2019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目标,全面公开、精准解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积极财政政策、就业优先、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新动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重点领域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措施。探索运用政策简明回答、网络问政等方式,采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要发挥专家学者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权威性。(厅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

  (三)深入实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起草处室应明确公文公开属性,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材料不得履行发文程序,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办公室认为公开属性建议不符合规定的,应商起草处室和保密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办公室牵头办理、厅内各单位配合)

  2.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财政信息。重点审查财政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做出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的决定。(办公室牵头办理、厅内各单位配合)

  (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对计划实施的重点项目、出台的重要改革措施,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牵头处室要对实施推进各阶段可能产生的舆情影响进行预判,制定应对处置预案,提前引导,主动解疑。对减税降费、生态环境、脱贫攻坚、教育改革、食品药品、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热点,以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化解矛盾。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完善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办公室牵头办理、厅内各单位配合)

  二、推进决策执行结果公开

  (一)推进重要决策部署执行公开。

  围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等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落实结果。(厅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

  (二)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利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财政监督处牵头办理)

  三、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加强三大攻坚战信息公开。

  强化底线思维,依法公开养老金发放、地方债务化解、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等方面信息。(社保处、省债务办、农业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

  (二)推进 “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及时发布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相关企业及纳税人、缴费人对相关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公开财政部门权责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税政法规处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

  (三)做好日常维护保障信息公开。

  1.做好财政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按月在厅门户网站公开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预算处、国库处、资产处、社保处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

  2.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偿还等信息。(省债务办牵头办理)

  3.做好门户网站“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公告”“政策法规”“行政收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部门会议”等栏目信息的日常维护和保障工作。(厅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

  (四)推进机构职责信息公开。

  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经脱敏脱密处理后,依法公开“三定”规定,以及领导分工和办公地址、时间、联系方式。同时,要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办公室牵头办理、人事处配合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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