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办采〔2020〕7号
辽财办采〔2020〕7号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省内各级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执行紧急采购事后备案制度,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暂停或延期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开评标、磋商、谈判、询价(以下简称“开评标”)等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组织责任,并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规定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
二、网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疫情防控期间,省财政厅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受理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具体事宜按照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关政策,保证投诉工作正常开展,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开通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专区
针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疫情防控物资购买渠道少、货源不足等问题,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通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专区(以下简称“专区”)。专区开设仅是为采购人提供一种采购渠道,不强制要求必须在专区采购防控物资。专区中设立“疫情防控采购需求发布专区”,采购人可用于发布近期采购疫情防控用品需求,电商可自行与采购人联系并组织货源。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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