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全省会计专家的通知

辽财会函〔2021〕310号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二
  • 发布时间:2021-05-14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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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提升我省会计行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专家在我省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更好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公开选聘一批会计咨询专家和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原则、范围、类别和数量 

  (一)选聘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择优选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突出的会计专家。 

  (二)选聘范围。 

  辽宁省内行政事业单位、高校、国有及民营大中型企业、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从事会计工作或会计研究的在职人员。 

  (三)选聘类别。 

  本次公开选聘专家类别主要为会计咨询专家和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 

  (四)选聘数量。 

  各市财政局推荐会计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每类数量不超过5人,其中沈阳市、大连市推荐每类专家数量不超过10人。 

  二、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2.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年龄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申报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长期从事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向的教学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影响。 

  2.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长期从事单位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相关工作,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申报评审专家还应在本单位担任分管会计工作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3.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长期从事会计咨询、内部控制咨询、管理会计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且在本单位担任相关项目主要负责人。 

  4.行政机关及社团组织人员仅可申报会计咨询专家,应长期从事财务会计、预算、绩效评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化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5.申报评审专家人员应在会计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能够代表本行业的业务发展水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职称政策,具有较高的评审能力,并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三)优先条件。 

  已入选全国、省级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班和财政部选聘的会计人才库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可优先入选。 

  三、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需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专家申报表》《辽宁省会计专家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可登录辽宁会计网http://czt.ln.gov.cn/lnkjwsy/下载),并附本人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任职资格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报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人可以根据个人专业胜任能力同时申报多个类别专家。 

  (二)单位审核推荐。 

  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相关资历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辽宁省会计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材料报送。 

  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将申报表、汇总表和证明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市申报人员将申报表、汇总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市财政局会计处(科),由各市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申报表、汇总表和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可以邮寄,申报表、汇总表电子版请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四)审核聘任。 

  省财政厅将对申报人员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择优聘任,评审专家同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对受聘担任会计专家的人员,我厅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并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 

  四、主要职责及组织管理 

  (一)主要职责。 

  结合全省会计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类入选专家参与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参加咨询专家组专题会议并就会议讨论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国家会计准则制度及会计政策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会计教育培训及会计系列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对入选专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人才储备数量足、结构优、质量高。退休、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不再从事会计学研究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备,按规定免去相应专家资格。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的专家,请及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更新资料。 

  五、工作要求 

  1.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积极广泛宣传,认真及时地做好初审推荐工作,切实把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专家推荐上来,协助我们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会计专家人才队伍。 

  2.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夸瞒报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4.已入省评委会专家库的专家无需再次申报。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段有凤 

  联系电话:024-22827431 

  电子邮箱:lncfo2008@126.com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110032  

  附件:1.辽宁省会计专家申报表 

        2.辽宁省会计专家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省财政厅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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