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邀请成为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的通知
辽财债管函〔2021〕510号
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4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8〕283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决定在符合条件的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择优选择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银行申请条件
(一)为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二)为现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三)能够在辽宁省范围内承办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
(四)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五)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六)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二、承办银行的确定
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根据各机构申请情况,综合考虑其分销意愿、债市能力、服务水平等指标,依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择优确定承办银行,原则上不超过10家。辽宁省财政厅可根据后续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需要和柜台业务开展情况,增补或调整承办银行。
三、申请相关事宜
(一)申请资料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成为承办银行的承销团成员,报送以下资料:
1.《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申请表》(详见附件2),同时加盖总机构(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
2.总机构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供)。
(二)申请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1.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8月20日。
2.报送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邮编:110032
3.联系人及电话: 赵 杨 024-22718448
附件:1.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名单
2.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申请表
3.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分销协议(范本)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名单
工商银行* |
平安银行* |
农业银行* |
兴业银行* |
中国银行* |
北京银行 |
建设银行* |
南京银行 |
交通银行* |
江苏银行 |
招商银行* |
宁波银行 |
浦发银行* |
北京农商行 |
民生银行* |
上海农商行 |
杭州银行 |
成都银行 |
上海银行 |
顺德农商行 |
徽商银行 |
洛阳银行 |
浙商银行* |
常熟农商行 |
光大银行* |
恒丰银行 |
广发银行* |
江西银行 |
注:1.*为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
2.以上为截至2021年7月末符合柜台业务开办资质要求,且与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系统对接的机构名单。
附件2
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申请表
机构全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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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意愿 |
2021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发行意愿分销量: 亿元 |
债市能力 |
2019-2020年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实际分销量: 亿元 |
2019-2020年记账式附息国债在辽宁省内柜台实际分销量: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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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水平 |
对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发行业务的宣传推广渠道: 门户网站( ) 营业网点( ) 网银和手机银行( ) 主流新闻媒体( )主流网站( ) 资讯类APP( ) 微信微博( ) 其他(请填列): |
在辽宁省内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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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通柜台业务网上银行功能: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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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通柜台业务手机银行功能: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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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自愿申请成为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并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如有虚假,本机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一)认同《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分销协议(范本)》,愿意并且有能力履行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的各项义务; (二)保证提供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
机构全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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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部门: |
联系人姓名: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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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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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编: 邮箱: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加盖总机构(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有效,由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供总
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本表“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发行意愿分销量”需根据实际分销能力填写;
3.本表涉及金额以亿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对于选择项目,请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填√。
附件3
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
柜台市场发行分销协议(范本)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通过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分销协议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辽宁省财政厅
所 在 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柜台债券承办银行(以下称乙方):
所 在 地: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8〕283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49号)的要求,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 “辽宁省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并负责债券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向柜台投资者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柜台渠道分销商,承诺参与柜台债券投标、分销和交易柜台债券,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柜台分销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及柜台债券的定义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公开发行的辽宁省政府债券(含一般债券及专项债券)。
辽宁省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辽宁省政府债务限额内,由辽宁省财政厅代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柜台债券是指甲方在相关债券发行文件中允许通过乙方柜台营业渠道分销的债券。
第二条 分销方式
甲方发行的债券,可以选择通过柜台开办机构向柜台投资者进行分销。乙方根据其柜台中标额度,在柜台债券分销期内,按照本协议及当期债券发行文件约定,向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办法》中规定的柜台投资者进行分销。分销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柜台做市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流通交易。
第三条 分销期
柜台债券分销期是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招标日后一工作日至甲方发行文件中确定的柜台债券缴款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
第四条 柜台债券发行利率(或价格)及计划分销额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柜台债券票面利率按照首场公开发行利率(或价格)确定,各承办银行计划分销额度通过数量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方案见当期债券发行文件。
第五条 柜台债券计划分销最高限额及未分销部分处理方式
一、柜台债券计划分销最高限额
柜台债券计划分销最高限额为甲方在发行文件中确定的在柜台市场分销的柜台债券最大发行额度。
二、未分销部分处理方式
柜台债券向投资者实际分销数额与计划分销额之间的差额,由乙方包销。
第六条 柜台分销款的支付
每期柜台债券分销期满,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关于缴款的相关文件、当期债券发行文件,将柜台债券分销款(含包销部分,下同)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柜台债券分销款到账后第二个工作日,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乙方延迟或提前支付分销的柜台债券款,按照本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第七条 分销手续费
乙方通过柜台市场分销的柜台债券,由甲方支付以下分销手续费(含包销部分,下同):
商业银行柜台专项分销费。乙方通过其柜台市场营业渠道分销甲方债券,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银行柜台专项分销费。付费基数为柜台债券计划分销数额,分销费率按当期债券发行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将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上一年度柜台债券认购数据,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如乙方上一年度柜台实际分销比例(柜台实际分销额除以总计划分销额)低于70%,且低于与甲方签约的所有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的平均分销比例,本年分销费率在上一年分销费率基础上下调10个基点。如乙方连续两年柜台实际分销比例低于70%,且低于与甲方签约的所有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的平均分销比例,甲方有权终止执行与乙方签订的柜台债券分销协议。
第八条 分销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在指定账户足额收到乙方柜台债券分销款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按当期(次)债券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乙方支付分销手续费。
第九条 付息和兑付
甲方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拨付柜台债券本息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足额收到甲方的委托款项后,不迟于柜台债券付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其客户持有柜台债券的付息资金或付息资金加到期本金(视该日为利息支付日或本息支付日决定)。乙方应当于债券付息日或者到期日一次、足额将兑付资金划入柜台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十条 登记托管
按照有关规定,柜台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柜台债券的一级托管人,乙方为柜台债券的二级托管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做好柜台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甲方应向市场发布发行办法、招投标书及发行公告等相关发行文件。
(一)甲方应在债券发行文件中载明是否允许在柜台市场分销债券及柜台债券计划分销最高限额。
(二)甲方应在债券发行文件中载明适用于柜台债券的投资者范围,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柜台投资者进行分销。
(三)甲方应在债券发行文件中载明本协议约定需载明的及适用于柜台债券的特殊事项。
(四)除非另行书面说明,甲方对于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亦适用于柜台债券。
二、乙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做好柜台分销和交易债券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柜台债券投资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一)有权根据柜台债券计划发行总量,自主决定乙方柜台债券计划分销最高限额。
(二)有权与乙方协商确定适用于当期柜台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三)按照国家政策及财政部、监管机构相关文件和发行文件要求,甲方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四)如遇发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有权在分销期开始前(乙方未开展预售或销售前)决定取消/减少柜台债券在柜台市场的分销或变更相关发行要素。
(五)有权根据债券发行需要和柜台业务开展情况,选择增补或调整承办银行。
二、甲方义务:
(一)依约履行足额偿付到期柜台债券本息的义务。
(二)按本协议及各期债券发行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柜台分销手续费。
(三)保证其采用的柜台债券发行方式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
(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一)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各期柜台债券的分销。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柜台债券的到期本金和利息,并代客户向甲方收取客户持有的柜台债券的到期本金和利息。
(三)有权通过乙方渠道,按照甲方的债券发行文件,向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办法》中规定的柜台投资者分销柜台债券。
(四)按甲方的债券发行文件,向甲方收取柜台分销手续费。
(五)对于甲方发行的各期柜台债券,乙方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当期柜台债券分销。
(六)有权终止与甲方的柜台债券分销合作关系,但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算)。
(七)有权获得本协议项下柜台债券发行有关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八)在其他相关业务宣传及合作中,可使用“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这一称谓。
二、乙方义务: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从事柜台债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二)按时足额将柜台债券分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在甲方及时、足额向乙方划转债券本息资金后,乙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客户(甲方柜台债券持有人)划转柜台债券到期本金和利息,乙方没有义务垫付上述本金或利息。
(四)积极组织和宣传向柜台投资者的分销工作,并严格按照中标的柜台债券计划分销额进行分销,不得超额销售。
(五)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甲方柜台债券分销工作和交易价格的报送工作。
(六)乙方应将联络地址、电话、柜台债券分销和交易经办部门、授权代理人及其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七)乙方应按照柜台市场债券做市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其柜台、网银等营业渠道向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在《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开展双边报价做市。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超额向甲方划付资金,必须向甲方递交多划资金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多划资金退还乙方,对于多划资金滞留期间的利息,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如提前向甲方划付资金,必须向甲方递交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还乙方,对于该笔资金滞留期间的利息,甲方不再返还。
二、甲方如未依约履行柜台债券还本付息义务或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柜台分销手续费,应立即足额向乙方补划有关款项;付款逾期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应按照未付部分款项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如借分销柜台债券之机超额分销债券,超额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分销的柜台债券分销款,应立即足额补划分销款,同时应根据未付部分分销款金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柜台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按照甲方收款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收到乙方逾期缴款违约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柜台分销手续费。
五、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政部关于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乙方可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本协议,并附委托其分支机构签约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一)甲方关于发行相关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信息披露文件、甲乙双方分别通过发行场所的“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出具的招标书和投标书、甲方关于当期债券的发行公告等相关发行文件;
(二)乙方委托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协议授权书原件;
(三)本协议签字(盖章)授权书。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甲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2021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