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辽财税函〔2021〕629号
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申请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务考试费的函》(辽应急函〔2021〕1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经研究,同意收取国家设立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征收单位和征收范围: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所属辽宁省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在组织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在内10大类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时,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在组织煤矿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时,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征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理论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按每人每科除考务费标准之外不超过50元范围内自行确定;实践技能操作考核考试费标准,按每人每科除考务费标准之外100元确定。
上述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需再次考核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复审考核考试费标准,按每人每次除考务费标准之外30元确定。考务费标准,按国家应急部办公厅文件确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
三、执收单位收取考试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缴入国库的应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103041850)”科目。具体缴库方式按省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考务费应按照国家有关缴库方式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四、执收单位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监管。
六、省设立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项目取消,相关征管政策同时废止。
七、本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