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辽财预〔2014〕523号
辽财预〔2014〕523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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