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教〔2021〕246号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宋佳颖
  • 发布时间:2021-11-29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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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有关规定,制定了我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2111月22 

  (此件公开发布)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来源,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省级补助资金在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的基础上,支持省内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创建省示范高中和省特色普通高中。

  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普通高中(含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不含职业高中。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维修维护,优化校舍功能,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

  (二)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省级补助资金还可用于教育信息化、实验室、食堂等建设。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到各市,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并由各市、县(区)按项目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包括普通高中事业发展、基本办学条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管理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对各市高中教育年度考核情况、经费投入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教育部门基础资料获得。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确定绩效调节系数。

  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补助资金=(该地区基础因素/∑有关地区基础因素×权重+该地区管理因素/∑有关地区管理因素×权重)× 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形势要求和国家及省工作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六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及材料主要包括:

  (一)每年9月15日前,报送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一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二)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地区补助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第八条 省财政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预算下达各市,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省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当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规划库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在30日内将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计划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财政风险控制,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项目事前论证评估,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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