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民族乡发展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财行〔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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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稿编辑:祁晓慧
  • 发布时间:2022-01-21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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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民族乡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根据《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辽宁省民族乡发展资金(简称民族乡发展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族乡发展资金是依据《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设立,用于支持民族乡和保留民族乡待遇的镇、街道(以下简称民族乡)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以及加强民族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民族乡发展资金根据各市辖区内民族乡数量,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由民族乡统筹使用。每年省人代会审议通过民族乡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后,省民族和宗教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结合省民族和宗教委的资金分配建议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县(市、区)收到民族乡发展资金后,要按照国家和省预算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到民族乡,不得截留、挪用。 

  三、民族乡发展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转结余的民族乡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负责统计民族乡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经市级财政和民族工作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族和宗教委。 

  四、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族乡发展资金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财务监督,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和民族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民族和宗教委《辽宁省民族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辽民族发〔200693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1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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