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李晴
  • 发布时间:2022-06-21 16:41:50
  • 【字体:||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统筹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研究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省、市、县各级财政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五条  市县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各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七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上述费用累计列支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6%,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资金解决。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县级应严格按国家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预留工程保证金。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施工单位提取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本级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以及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向省财政厅提出省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履行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将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和预算安排,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以各地年度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等)为主要分配依据,可结合粮食产量、原粮净调出量、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资金切块下达到县级,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区,可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各地区报送的绩效目标,结合当年任务实际情况,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下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指标时一并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根据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情况,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建设类型和模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省以上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要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严格履行资金分配下达程序,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要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进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建设进度,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实行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并及时完成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结合施工进度、监理等方面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资金拨付比例、拨付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为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对成熟的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可先行垫付资金启动项目实施,待省以上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到位后,再归还垫付资金,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规范财务核算,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