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决算批复程序和行为,现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决算批复程序和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由省属单位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等。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核项目,批复项目概算,按程序下达中央和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及时出具审批意见。对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应及时出具概算调整审批意见。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预算,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做好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批复或授权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合规加快项目建设,推进项目及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决算的基础工作,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决算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审核,确保项目决算内容完整准确。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推进与管理。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 项目决算工作流程
第八条 项目决算按照“两上一下”的流程开展。“两上”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决算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省财政厅。“一下”是指省财政厅审核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决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项目决算(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编报的项目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按照概算批复规模和内容建设,是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决算说明书、报表及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已经相关评审机构评审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建设单位,重新修改报送,审核合格后的项目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审核。
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及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对项目决算开展评审。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已委托评审的项目决算,应将评审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决算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项目决算资料完整性、准确性等。初审不合格的,退回项目主管部门,由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调整或整改完善后,再行报省财政厅审核。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先评审、后批复”的原则,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报告批复项目决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章 项目决算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编制项目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次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下达情况,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决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件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建筑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等项目相关合同;
(五)竣工验收或试运行合格报告;
(六)项目已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的,应附评审报告;
(七)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项目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决算中一并处理。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决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按调整概算编制项目决算。
第四章 项目决算评审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项目决算评审,对项目决算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决算评审: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及调减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以及整改报告;
4.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和工程结算书等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一)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3.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4.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5.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6.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8.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1.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2.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2.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五)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按规定程序对项目决算进行评审后,向省财政厅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审意见分歧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的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评审审减投资属于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
项目决算评审结果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项目建设单位瞒报、漏报等主观原因造成评审意见有分歧而增加的委托业务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委托其业务。
第五章 项目决算批复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包括:省直主管部门本级、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项目决算;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属单位的项目决算。国防类、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进行了项目决算评审并已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省财政厅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
(二)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三)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四)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三十一条 项目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应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原投资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基建项目并非项目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项目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项目决算批复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依法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并结合工作需要将有关情况提供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超概算建设的、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决算中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有关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已有国家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暂行办法》(辽财经〔2006〕188号)、《辽宁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辽财经〔2006〕18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