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实施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省直各部门要根据《目录》并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对部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于2023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对口处室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公开后执行。调整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附件:辽宁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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