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厅内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决定,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省财政厅对工作任务已完成、已被新文件代替、适用期已过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20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
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文件;
2.省财政厅各处室下达的支出指标文件;
3.涉及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报表的文件;
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文件;
5.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工作规程、实施方案等规范指导厅内工作的文件;
6.不包含政策措施、制度规范等对同级单位和下级单位部署工作的文件;
7.上报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的文件;
8.与其他省直单位工作往来文件,如征求意见、专项工作总结、计划等;
9.省财政厅起草的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
10.涉密文件。
二、文件效力
本目录所列文件是截至2023年3月8日省财政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21〕141号)同时失效。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3月8日)
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