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陈亚克
  • 发布时间:2023-12-08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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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12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业草原生态恢复重点任务实施,改善森林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碳汇能力,根据国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76号)、《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办规字〔2020〕73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7〕13号)、《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21〕2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政策导向。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做好与国家和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重大战略、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相衔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任务、重大工程。

  (二)统筹兼顾。坚持系统性顶层设计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相结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实现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生态价值协同推进,着力提升林草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碳汇能力

  (三)注重实效。坚持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工程化推进,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长效机制。

  (四)落实支出责任。按照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支出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含绩效目标),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市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任务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及初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绩效目标)开展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对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信息、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事项。

  第七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用于天保工程区外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等相关支出。

  第八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含创建阶段)、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地的勘界立标,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评估、规划、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国家公园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支出。

  第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应专款专用,除政策性补贴、规划和调查评估类项目外,其他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购置等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可研(方案)编制、设计等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国家和省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建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地申报并纳入省以上储备库的项目情况是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除政策性补贴外,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项目,按照申报和审批程序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十二  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和动态管理,制发项目申报指南,加强对未完成约束性考核指标地区申报项目的工作指导,组织项目评审入库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指导。对非约束性考核指标类项目,逐步建立竞争性评审入库机制。

  十三  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规定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项目逐级申报、审核和汇总,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申报内容和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有关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做好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对项目内容及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因地制宜,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好国家关于建设地块、建设内容等不得重复的要求,避免重复申报。申请入库项目须具备开工的基本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不得违规占用耕地。

  第十五条  有关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PPP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于每年615日前,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本单位的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区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储备情况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根据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按要求将相关情况报国家林草局、财政部。

   

  第五章  资金分配管理

   

  十七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因素法分配。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十二五”年均采伐限额、天然有林地面积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55%、35%和10%。

  (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助按照项目法分配,具体支持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根据项目内容、任务量、造价标准、投资额及财政事权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给予一定比例或定额补助。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下达补助资金,在首次安排补助资金时明确资金支持计划(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度优先安排,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以上资金分配测算结果应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调整。

  十八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工作任务、政策性、创新示范等因素,适当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重点工作任务、开展重大试点示范项目的地区,以及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区倾斜。

   

  第六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九条  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后,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任务)、资金、绩效目标下达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县(市、区),相关文件报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备案;涉及惠企利民或直达资金监管范围的,应按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要切实加强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管,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涉及农户的政策性补贴资金,要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使用“一卡通”系统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对其他项目的补助资金,要建立项目调度和督导机制,科学合理调度库款,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保障,按照进度及时拨付工程做到资金拨付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切实保障项目实施需要。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和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复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组织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工。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需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有关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自验收。市县(市、区)实施的项目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林草局备案;省级实施的项目由省林草局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要健全项目档案管理,每个项目都要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任务计划、实施方案批复、工程设计、招标采购、监理、验收及其它管理和审批文件等。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数据等。

  (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计划和区域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汇总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按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全省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条  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绩效评价依据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会计核算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八章  预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监督中发现的项目进展严重迟缓、资金长期滞留等突出问题,应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调减已下达资金、核减下一年度预算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含个人)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三十五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办法或细则,相关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草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8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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