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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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稿编辑:刘姝熠
  • 发布时间:2023-09-28 16: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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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水平现代化,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撬动引领的原则,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主要方向,围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目标任务,重点支持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开展央地合作,加快建设三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做强22个重点产业集群等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项目。

    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工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指导各市组织申报审核下达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评价,指导各市做好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等工作。

  (三)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前期准备,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建立和完善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监管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程序向省级相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条件、内容及方式

  

    支持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企事业单位。

  (二)工业企业原则上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新建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原则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免申即享”、以奖代补类支持方式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资产、征信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和应用落地等能力。

  (五)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六)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辽宁省行政区划范围内。

    支持内容

  (一)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支持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提升传统产业能级,做大新兴产业规模,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重点支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改造。支持补链、延链、强链等产业链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二)重大技术、工艺、装备攻关。支持重大技术、工艺、装备创新发展、基础升级,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强化基础创新能力。专项支持工业母机发展,加大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产业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专项。支持整零共同体“一条龙”项目,提高产业链协同能力和水平。

  (三)产业基础再造。支持头部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围绕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六基”,实施产业基础再造补短板。

  (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设,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信息制造业及关键零部件制造等优势产业发展。

  (五)绿色低碳发展。支持重点行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支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绿色工厂、绿色数据中心等绿色制造单位建设。支持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和重点用能设备推广应用。支持新型储能、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低碳工业装备产业发展。

  (六)技术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用合作、新产品开发和引领性新兴产业产业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等平台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精细化工、新材料、菱镁、集成电路、基础电子、智能硬件与应用电子等产业发展。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方面相关的重大展会、赛事、论坛等重要活动或重大事项。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方式。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攻关及升级改造、产业基础再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重大新产品开发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对列入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攻关任务“揭榜挂帅”榜单以及工业母机等国家大力支持发展领域的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5%,“揭榜挂帅”榜单根据国家重大任务和我省产业发展需求,按年发布,择优确定。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承担的新产品开发及产学研攻关项目,补助资金分档定额支持。

  (二)贷款贴息补助方式。对企业新建项目、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进行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项贴息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通过认定的供应链平台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进行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流动资金年度贴息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配套补助方式。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实施。集中五分之一左右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重点支持工业母机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于国家专项支持的工业母机和集成电路项目,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配套方式及比例安排资金。

  (四)保险费补贴方式。按照《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推广应用发生的保险费予以补贴。   

  (五)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认定的企业(项目、生产线),对主导(主编)制(修)订各类标准的企业,首版次软件产品,医药创新成果转化,轻纺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菱镁行业淘汰退出轻烧反射窑等进行奖励。

  (六)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采购方式。对咨询服务、推广应用、会议活动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

  

  第八条  项目申报

  (一)对采取项目法安排专项资金的,企业线上或线下自行申报,县(市、区)、市逐级审核推荐,省级择优确定。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工信部门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可直接享受相关补贴。

  (二)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工信部门,负责按照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审核申报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确认后进行推荐。推荐项目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获得省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同一项目、同一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项目评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申报材料和数据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密项目外,需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及下达

  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省补助条件的,可累计获得省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单个企业累计获得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资源整合、示范性强或承担国家专项省级配套支持的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适当提高支持上限。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在收到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指标后,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时间分解任务计划,及时下达资金指标。要建立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组织项目实施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事前补助项目建成后,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价,依据评价结果下达或调整资金计划。

  第十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评价。对监督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项目实施严重迟缓、资金长期滞留等问题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并按有关财政规定收回资金。

  第十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至2025年年底,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第十七条  各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财经规〔2020〕5号)中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规〔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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