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 管理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金〔2024〕126号
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水平,保障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管理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水平,保障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通过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相应的指标释义、评价标准以及收集的相关材料等,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个年度的服务体系、内控制度、展业经营、服务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我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质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管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全面系统、规范公正、科学激励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评价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管理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分5大类,18项指标。详见附件1(《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考核评价指标》)。
(一)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网点布设、人员配备2项指标。
(二)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工作规程、信息化管理、风险防控3项指标。
(三)业务规范。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质量、资金垫付、资金追偿、财务管理、定期报告、信息公开、档案管理8项指标。
(四)服务效果。主要包括宣传情况、群众满意度、应急处理3项指标。
(五)一票否决。包括数据真实性、业务隔离2项指标。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发现数据造假或将救助基金业务与自身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甚至互相挂钩情况,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追偿激励
第七条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机构年度财务审计结果,设立阶梯激励机制。当年度追偿率超过40%时,对追偿金额超40%的部分,省财政按3%的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追偿率超过60%时,对追偿金额超60%的部分,省财政按5%的比例给予资金奖励。详见附件2(《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激励规则》)。
第四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八条考核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年2月1日前,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情况开展审计和考核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受理、审核、垫付、追偿等方面。考核评价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现场抽查与电话回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预留价款部分应支付数额以及追偿激励的依据。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按合同中约定预留价款的100%支付;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含)-80分的,按合同中约定预留价款的50%支付;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不支付剩余价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剩余期限的服务资格,且不得参与下一轮招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度管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考核评价指标
2.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激励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