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辽宁省财政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04-25 13: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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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各监管分局,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扩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4〕8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助力提升大豆种植积极性,更好服务保障油料供应安全,决定自2025年起在全省全面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方案

  (一)实施地区及险种。

  1.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抚顺县、清原县、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沈抚示范区,同时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2.浑南区、苏家屯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阜新县、清河门区、铁岭县、清河区,开展大豆种植收入保险。

  3.其他地区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政策实施地区的种豆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保险金额及执行费率。

  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额为700元/亩;大豆种植收入保险保额为790元/亩。

  执行费率与物化成本保险政策保持一致。锦州、阜新、葫芦岛地区为5.6%,其他地区为5.1%。

  (三)保费分担比例。

  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辽西北地区(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的产粮大县: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2%,市县财政补贴3%,农户投保缴纳20%;其他地区: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5%,农户投保缴纳20%。

  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市县协商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鼓励各市降低产粮大县县级分担比例,减轻产粮大县财政支出压力。

  (四)保险责任。

  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和野生动物损毁等。

  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由于价格或产量波动造成农户实际收入低于预期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五)承保机构。

  为保持承保连续性、稳定性,各地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由2024年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承保。遴选有效期内,各地不得随意更换承保机构。

  二、保险赔付

  (一)完全成本保险。

  赔付金额=对应损失率每亩赔付金额×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受灾赔付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正常产量)×100%

  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保险大豆对应损失率每亩赔付金额和不同生长期受灾赔付比例详见附件。

  (二)种植收入保险。

  每亩赔付金额=每亩预期收入-每亩实际收入

  当预期收入低于保额时,按保额计算赔付金额。每亩赔付金额以保额为限,每户赔付金额为出险地块每亩赔付金额之和。

  每亩预期收入=预期亩产×预期价格×80%(保险责任水平)。预期亩产根据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所在县近三年大豆平均亩产确定;预期价格按照3月20日-5月20日期货市场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每亩实际收入=实际亩产×实际价格。实际亩产由承保机构聘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测定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测产方式,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实际价格按9月20日-11月20日期货市场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预期价格和实际价格均以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次年1月期货合约为准。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对于提升大豆种植积极性、服务保障油料供应安全意义重大。各地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承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国家政策落实落地,推进精准投保理赔,让政策红利惠及广大农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承保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广播电视、报纸、两微一端等媒介以及发放宣传册(页)、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做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农户积极参加保险。同时要注重发挥村委会、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及协保员作用,确保惠民政策宣传进村、入户。

  (三)提升服务质量。

  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范承保理赔行为,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承保理赔情况、服务标准等在村集体的显著位置或通过官网等方式进行公示,切实保障农户知情权。要加大科技投入,简化理赔程序,规范费用列支,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

 (四)其他事项。

  各地、各部门、各承保机构要认真总结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和辽宁金融监管局,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保险大豆对应损失率每亩赔付金额(元)

损失率

每亩赔付金额

80%(含)以上

 700

75%(含)-80%(不含)

 543

70%(含)-75%(不含)

 509

65%(含)-70%(不含)

 471

60%(含)-65%(不含)

 438

55%(含)-60%(不含)

 403

50%(含)-55%(不含)

 378

45%(含)-50%(不含)

 333

40%(含)-45%(不含)

 298

35%(含)-40%(不含)

 263

30%(含)-35%(不含)

 228

25%(含)-30%(不含)

 192

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受灾赔付比例

生长期

受灾赔付比例

苗期

80%

分枝期——结荚期

90%

鼓粒期——成熟收获期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