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 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规范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中本国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准把握政策内涵
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制度创新,更是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举措。当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贯彻落实《通知》及《意见》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要准确把握《通知》中明确的本国产品认定标准、价格优惠政策及争议处理机制,切实增强政策执行的主动性和精准性,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细化落实举措,强化全流程管理
(一)规范采购各环节操作。各级采购单位要将本国产品标准要求全面嵌入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合同履约等全流程。采购文件必须明确供应商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要求及核心要素,清晰列明本国产品价格扣除规则;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价格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本国产品供应商依法享受政策红利;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履约验收时要强化《声明函》声明内容核查,对虚假声明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政策实施全链条监管。处理涉及本国产品标准的投诉时,对境内生产争议、成本占比争议、关键组件工序争议,要严格按照《通知》争议处理原则执行,形成监管闭环管理。
(三)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检查。聚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大额采购项目、民生领域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本国产品政策、虚假声明、设置歧视性条款等问题,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三、强化协同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政策执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本领域产品标准解读、专业技术支撑等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重点内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严查规避执行政策、设置歧视性条款、虚假声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分层分类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开展政策培训,重点讲解《意见》明确的新要求、新举措。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平台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政策实施氛围。
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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