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社规〔2025〕16号
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各地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医保局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和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缴费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并对统筹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并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3.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5.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医疗补助标准由各地自定,其中医疗补助标准的50%资金发给本人,用于日常医药费支出补助;
6.对优抚对象在省荣军优抚医院进行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给予补助;
7.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及省直、各市(含沈抚示范区,下同)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应当按职责分工,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财政局,并抄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六条 各地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时,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中适宜的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预算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各市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中央下拨资金自评结果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优抚对象医疗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年末剩余资金,可以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应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选择网点分布多、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推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银行发放。要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原则,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及时结算办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地应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强化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和各市兵役机关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0〕2号)附则3《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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