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县乡运行监管部
  • 发布时间:2026-05-21 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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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农〔2026〕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自2026年起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综改资金的政策内容、资金测算分配办法等总体保持稳定。现对《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4〕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第三条内容修改为“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综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等,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具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本地区综改资金管理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合规性等负责。”

  二、将第七条中“市财政”修改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将第九条内容修改为“省财政厅应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含提前下达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表,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四、将第十一条中“县级财政部门”修改为“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财政部门”修改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第十八条中“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修改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管理部门”。

  五、将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职责科学合理设定、从严把关审核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将第十五条内容修改为“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相关县(市、区)开展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后,形成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综改资金原则上分别评价,其中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复核后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七、将第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在资金分配、竞争性立项等相关工作中予以体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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