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财会〔2026〕21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并结合行业实际,现将2026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除符合《关于印发 <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29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1.原则上申报人员在辽宁地区缴纳社保;
2.申报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
3.申报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员需向本人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申报。申报人员推荐单位应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不得通过“挂靠”方式申报参加评审。
申报人员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每项业绩材料上须写明是主持完成、独立完成、还是参与完成,以及负责或承担的主要工作。对于主持或参与完成的,须写明团队成员以及各自的任务分工。每项业绩材料须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涉密材料须按涉密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对于没有按照涉密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的后果由个人及所在单位承担。
(二)单位审核、公示与推荐。
1.单位审核。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应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择优推荐,对组织推荐合规性、申报材料和审核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有首要(审核)责任。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审核人须在所审核的申报材料上签字。
2.单位公示。单位应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主要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单位要认真核查,尚未核实的材料不允许申报。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对被派遣人员推荐申报,实行“双审核、双盖章、双公示”,公示时间不一致的以结束时间较晚的为准。
(三)网上申报。
2026年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9月22日至9月30日,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0月9日至10月15日。
(四)评定表签字盖章。
申报人员应按照“填表说明”等有关要求将《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一式3份)填写完整,并手写签名,加盖公章,签字不全的不予接收。《评定表》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申报系统填报的单位名称一致。
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定表》应存入个人档案。
(五)主管部门审核。
履行推荐职责的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客观性、关联性和逻辑性。审核人在《评定表》相应栏目签字并加盖公章。无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评定表》相应栏目无需签字盖章。
(六)财政部门审核。
驻沈的省(中)直单位申报人员的《评定表》(一式3份)、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面标注姓名)及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其他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采取线上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申报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退回并写明原因。审核通过的,审核人在《评定表》签字、加盖市财政局公章。
财政部门现场审核后,正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现场退回,其他申报材料由财政部门保管,待评审结束后统一返给申报人员;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现场退回申报人员。
(七)人社部门审核。
除省(中)直单位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市级及以下人社部门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受理范围和时间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评定表》相应栏目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汇总报送。
10月10日前,各市财政局统一将本地区正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的《评定表》、照片、申报材料以及加盖市财政局公章的《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10月27日前,统一将本地区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的《评定表》、照片、《高级会计师申报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委托评审。
驻辽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须由上级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人才服务-职称管理-委托函申请”线上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取得长效委托评审函的,有效期内无需再另行开具委托评审函,具体名单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布的《中央驻辽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委托备忘录》;未取得长效委托评审函的,须开具当次委托评审函,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的委托评审函。
(二)评审监管。
严格评审管理,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被发现,将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三)评审时间。
2026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答辩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等将在“辽宁会计网”另行发布通知,请申报人员密切关注。
附件:1.网上申报方法
2.财政部门审核的联系方式
3.2026年辽宁省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
省财政厅
2026年9月2日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