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辽财开〔2014〕356号
辽财开〔2014〕356号
省监狱管理局,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行为,保障监督检查的有效实施,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财发〔2014〕1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财政部制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在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发办反馈。
三、要认真做好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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