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2年仓库维修计划的通知
辽财流〔2012〕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农委(粮食局、服务业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食仓库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056号)精神,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对执行中央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地方收储库点维修支出予以补助,并要求今后每年1月份向财政部报送本年度仓库维修计划。按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报送2012年度仓库维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内容
1.支持范围。对执行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支出予以适当补助。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量大的骨干粮食企业急于解决的,能有效提高仓储能力、改善仓储条件的维修改造项目。在等同条件下,对具有一定加工能力,实现收储、加工、贸易一体化的粮食企业可优先考虑。已列入地方政府拆迁计划或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粮食企业、劳动人事等历史包袱未理顺的粮食企业不得列入本年度维修计划。
2.支持内容。主要支持粮仓(油罐)、罩棚、地坪等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
二、申报企业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
4.有明确的维修规划,能够落实维修资金;
5.企业运营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按上述支持范围和《辽宁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流〔2010〕438号,简称“办法”)要求,申报仓库维修计划(见附件1)和维修项目资料。
2.切实加强审核工作,确保仓库维修计划符合支持范围和内容,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真实、完整、有效(需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特别是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证明),如实填报《办法》要求的相关表格。
3.各市要择优申报维修计划,并按重点需求排序,明确支持重点。
4.报送时间。请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送2012年度仓库维修计划表和2011年仓库维修资金落实情况表(附件2)。维修项目申报资料可于3月底前报送。
四、项目确定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办法》规定程序,确定支持项目,核定并下达补助资金。
附件:1.2012年度仓库维修计划表
2.2011年仓库维修资金落实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