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9〕274号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二
  • 发布时间:2009-06-18 00:06:00
  • 【字体:||

各市财政局、经委,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

  为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做好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做好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收入,是指按照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在正常电价之外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高耗能行业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加收的电费收入。

  第三条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遵循“动态管理、应收尽收、部门监缴、全额入库”的原则。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工作,对差别电价收入进行核实,督促按时入库。省电力公司负责各供电营业区经认定的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工作,对差别电价收入单独记账,专项管理。

  第五条 各农电企业负责本营业区经认定的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工作,收缴的差别电价收入随趸售电费交各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随电费汇入省电力公司。

  第六条 省电力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5日内,将上一季度差别电价收入全额上缴省国库。

  第三章 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  

  第七条 差别电价收入主要用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支出,具体支持范围:

  (一)节电项目

  1、变频调速技术。主要包括供暖、供冷、供水等场所应用风机、水泵拖动电机变频调速技术。

  2、高耗能企业节电项目和“能效电厂”示范工程建设。主要包括电炉钢、电熔镁、工业硅、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节电技术改造和冶金、化工等行业的用电大户所进行的“能效电厂”示范工程建设。

  3、高效变压器技术。主要包括城市低压配电网络推广应用地埋式等高效变压器等项目。

  4、无功补偿技术。主要包括在中小动力用户和农电供配电系统推广应用无功就地补偿和自动集中补偿等技术。

  5、电力蓄能技术。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场所应用蓄冷蓄热空调系统的技术。

  (二)新能源发电项目

  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发电项目。

  (三)用电管理优化项目

  电力躲峰、避峰及移峰填谷等项目。

  (四)其它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的项目

  (五)项目管理费

  主要包括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发生的代征手续费、现场甄别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公告宣传费、课题研究费等支出。

  第八条 支持方式为奖励和补助。其中节电项目以奖励为主。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技术先进适用。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在行业或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效果;

  (三)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第十条各市经委、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收集整理和联合上报工作。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由省电力公司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应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实施的主要工艺、工作原理及效益分析等内容)、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经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确定支持的项目及额度,经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项目计划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差别电价收入上交国库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差别电价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经信委负责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的甄别认定,负责年度差别电价收入征收规模的预测工作及提出年度安排建议,负责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差别电价收入征收和上缴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和确认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差别电价收入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拨付、组织检查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核年度项目扶持资金决算及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同省经信委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和确认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于年底或项目结束后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报告项目完成情况。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以后项目申报资格等。对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