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1〕787号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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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1-16 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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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及绥中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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