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辽宁赢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告知书
辽财会〔2012〕5号
辽财会〔2012〕5号
辽宁赢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我厅于2011年6月14日向你所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辽财会〔2011〕462号),责令你所在60日内完成整改。截至2011年12月31日,你所合伙人仍只有1人。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规定,你所60日整改期已满,现仍未达到设立条件,我厅拟对你所做出撤回设立许可的决定。现告知你所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你所应在本告知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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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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