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教〔2021〕245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来源,用于支持和引导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倾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二)用于补助纳入中央和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
(三)用于补助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一条 送地方戏服务,用于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第十二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
(一)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第十三条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
(三)流动文化车购置。
第十五条 引导群众文化消费,用于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演出补贴等。
第十六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的公共文化其他项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以及省和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和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重点项目补助资金。
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重点项目是指中央及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等确定、由其牵头申请并组织实施的,用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等方面。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可视情况根据省对市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
基本因素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国土面积数、乡镇(含街道)个数、行政村个数等基本情况。
业务因素主要考虑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公共文化服务场次、公共文化服务受益人次、公共文化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公共文化资金投入、财力水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以上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
某市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分配因素得分×各市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市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及文物部门(以下统称同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工作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将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报中央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商省有关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及时商市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项目有关安排,制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到市有关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县(区)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到县(区)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各市财政应承担资金。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可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