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延长减免缓征期限的通知
辽财非〔2014〕498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7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延长减免缓征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征(土)地管理费等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按现有减、免、缓政策征收,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对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缴费减征政策,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省政府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延长上述收费和基金减、免、缓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必保刚性项目支出,由收费和基金收入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核安排。
附件:
全省延长减免缓征期限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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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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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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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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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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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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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土)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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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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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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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1 至2015-12-3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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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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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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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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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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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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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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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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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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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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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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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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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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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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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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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除水电企业)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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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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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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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
至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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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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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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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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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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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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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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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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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费等8项特种设备制造资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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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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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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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
至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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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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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卷尺等33种计量器具检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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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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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等4项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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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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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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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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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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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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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政府1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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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下发日至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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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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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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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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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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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
至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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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政府1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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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至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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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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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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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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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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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
至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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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政府1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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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至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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