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辽财会〔2011〕660号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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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8-24 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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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绥中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0〕63号),规范县、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小学校、国有农场(监狱农场)和林场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人化解债务后的账务处理工作,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以财政资金代为清偿和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减债方式清偿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人的销账处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实际负债的县、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小学校、国有农场(监狱农场)和林场。
  二、销账处理的具体方法
  (一)县、乡(镇)政府
  县、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的规定,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销账账务处理。
  1.对于当年举债时已记入支出账的债务,县、乡(镇)政府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暂存款
  贷:拨入经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
  2.涉及与债权人协商减债的,县、乡(镇)政府根据协商减债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暂存款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协商减债资金)
  3.对于当年举债时未记入支出账的债务,县、乡(镇)政府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进行上述销账的同时,补记支出账,即:
  借:经费支出
  贷:暂存款
  4.化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补记“固定资产”账,即: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的规定,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销账账务处理。
  1. 对于当年举债时已记入“在建工程”或有关支出账的债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或应付款)
  贷:补助收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
  2.涉及与债权人协商减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协商减债额进行销账,即: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或应付款)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协商减债资金)
  3.对于当年举债时未记入“在建工程”或有关支出账的债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进行上述销账的同时,补记“在建工程”或有关支出账,即:
  借:在建工程(或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或应付款)
  4.化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补记“固定资产”账,即: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三)中小学校
  1.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104号)的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销账账务处理。
  (1)对于当年举债时已记入“专款支出”或有关支出的债务,中小学校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中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应付及暂存款(或借入款项)
  贷:拨入专款—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
  (2)涉及与债权人协商减债的,中小学校根据协商减债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应付及暂存款(或借入款项)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协商减债资金)
  (3)债务项目为基本建设及教学设备购置类且未结算入账的,即未记入“专款支出”或有关支出的债务,中小学校在进行上述销账处理的同时,补记“专款支出”账:
  借:专款支出
  贷:应付及暂存款(或借入款项)
  (4)化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补记“固定资产”账,即: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的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销账账务处理。
  (1)对于当年举债时已记入“专款支出”或有关支出的债务,中小学校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中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或借入款项)
  贷:拨入专款—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
  (2)涉及与债权人协商减债的,中小学校根据协商减债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或借入款项)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协商减债资金)
  (3)债务项目为基本建设及教学设备购置类且未结算入账的,即未记入“专款支出”或有关支出的债务,中小学校在进行上述销账处理的同时,补记“专款支出”账:
  借:专款支出
  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或借入款项)
  (4)化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补记“固定资产”账,即: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四)国有农场(监狱农场)
  国有农场(监狱农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的通知》(财会〔2004〕5号)的规定,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销账账务处理。
  1. 对于当年举债时已记入“在建工程”或有关支出账的债务,国有农场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或应付账款)
  贷:专项应付款—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
  2.涉及与债权人协商减债的,国有农场根据协商减债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或应付账款)
  贷:资本公积—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协商减债资金
  3. 对于当年举债时未记入“在建工程”或有关支出账的债务,国有农场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在进行上述销账的同时,补记“在建工程”或有关支出账,即:
  借:在建工程(或营业外支出)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或应付账款)
  4.化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补记“固定资产”账,即: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五)林场
  林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5号)的规定,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销账账务处理。
  1. 对于当年举债时已记入“在建工程”或有关支出账的债务,林场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或应付账款)
  贷:补贴收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
  2.涉及与债权人协商减债的,林场根据协商减债金额进行销账,即: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或应付账款)
  贷:资本公积—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协商减债资金
  3. 对于当年举债时未记入“在建工程”或有关支出账的债务,林场根据《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账处理通知》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在进行上述销账的同时,补记“在建工程”账,即:
  借:在建工程(或营业外支出)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或应付账款)
  4.化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补记“固定资产”账,即: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六)关于化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处理要求
  上述各单位债务项目为基本建设及教学设备购置类的,如化债后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债务人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做好账务处理。
  三、其它要求
  由于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形成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相关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债的相关会计处理事项,规范债务单位的会计行为。有关化债账务处理的具体规定,请抄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综改办备案。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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