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辽财税〔2011〕852号
辽财税〔2011〕852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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