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辽财农〔2009〕8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安排我省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我省各级财政配套安排与之统筹使用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一)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在重点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产业发展的同时,注重支持粮食生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瓶颈”问题。针对制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集中资金重点投入,促进拟扶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顺利实施。
(三)整合相关资金,做大投入规模。围绕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体规划,整合各类资金,统筹相关资源,做大项目区投入规模。
(四)推进区域化发展,发挥规模化效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围绕各级政府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通过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和规模化开发,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建设,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向规模化、区域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和项目区所在市、县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和要求,与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我省当年申报项目和资金筹集措施,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将项目任务和资金控制额度及时分解到各市、县(市、区)。各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资金筹集计划和控制额度,会同农口相关部门编制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并连同资金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各市实施方案编制应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原则,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市和县(市、区)财政投入、项目单位投入和农民自筹资金等)、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由省直农口相关部门批复项目工程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抄送市农口相关部门。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农口相关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工程计划和指标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连续扶持、集中投入、重点使用。对同一主导产业实行连续扶持政策,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围绕各地区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扶持的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产业等):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等产业):重点支持标准化养殖小区的建设。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等):重点支持海淡水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梨产业等):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蔬菜、花卉、林下经济等):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程度等关键环节,不得用于项目区建设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根据所扶持的项目不同,可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和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龙头,以立项扶持的主导产业项目为平台,在确保资金用途和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各类支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使用。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后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专户运行、县(市、区)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财政支农资金指标及支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办〔2007〕102号)要求,尽快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度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7号)要求,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所在县(市、区)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公告制,对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口相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和农口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其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要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级负责对各市实施考评,各市对所属县(市、区)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分配下年度此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绩效考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统计制度。按照“科学精细、反映全面、客观真实、适合运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统计工作。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所扶持的主导产业种类、面积、产量,资金重点投入的关键环节,资金整合的来源、种类、数量,农民增收情况及社会效益情况等。
统计制度具体要求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