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金融机构:
为做好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相关要求,决定组建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
本次组建的承销团负责承销公开发行的2021-2023年辽宁省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不少于60家,其中主承销商原则上不超过15家。
二、承销团成员报名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2.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行业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3.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4.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有关制度办法及与辽宁省财政厅签订债券承销协议规定的义务。
5.能够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三、承销团成员及主承销商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团成员。具体要求:(一)最低投标限额。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银行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券商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5%。(二)最低承销额。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1%,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
我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各机构自愿申请,综合考虑各机构承销意愿、债市能力、机构实力及2018-2020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分别确定承销团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团成员。
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后,辽宁省财政厅在年度中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资料。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需报送下列资料:
1.《2021-2023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附件),加盖总机构(或者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后生效。
2.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其他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总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被授权分支机构报名的需提供)。
(二)报名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1.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7日。
2.报送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邮编:110032
3.联系人及电话: 赵 杨 15940524053 024-22718448
柴金玲 15998811881 024-22708757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