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宋金伟
  • 发布时间:2019-10-10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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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融资担保行业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积极承接利用国家融资担保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融担〔2018〕2号)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的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旨在配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专项用于省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承担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

  第四条 辽宁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承担省再担保机构职能,具体承办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其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厅预算安排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收益及追偿回收款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偿标准

  第七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辽宁省内注册登记,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可根据再担保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和需求适度调整);

  (四) 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管理队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层为专职人员;

  (五) 有较为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六)重点支持获得本级政府扶持,通过统筹整合现有政府性担保资源、建立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制度安排以及吸收社会资本等方式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七)重点支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共同参与、合理分险银担合作机制的融资担保机构,银担分险比例可逐步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再担保的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业务,原则上小微企业、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二)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年,或符合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先选择担保费率低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合作范围;

  (三)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四)担保对象近两年无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对单个融资担保项目承担融资金额(含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部分)20%的风险责任。

  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0%的风险责任,并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风险分担。对申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的项目,省担保集团按规定代收再担保费并定期上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由融资担保机构先予代偿,风险补偿资金再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会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代偿追偿责任,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首期资金规模2亿元,后续根据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定期补充。风险补偿资金结余按预算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省担保集团不得将风险补偿资金闲置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十四条 省担保集团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安排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 省担保集团按当年管理的风险补偿资金本金的0.5%提取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弥补运营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截留、滞留、挤占、挪用、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补偿资金,取消其补偿资格,并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担保集团定期将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2019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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