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王芳芳
  • 发布时间:2022-07-27 17:31:00
  • 【字体:||

  按照《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对我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惠及全省800余万退休人员。 

  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挂钩调整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8%增加基本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一是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二是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增加发放的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