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辽宁省财政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04-28 16: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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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能力加强省以上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近日,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印发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情实际,修订印发了《辽宁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由省以上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激励引导全省保障基层“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奖励各地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新修订的《辽宁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共六个部分、17条内容,相对2019年制定的办法,着重在3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将基层“三保”保障顺序由原“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调整为“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将保基本民生放在财政保障的首位,并针对基本民生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体现了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回应人民诉求。二是进一步厘清了省、市、县财政部门各自的职责,提出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的同时,强调了县级保障“三保”支出的主体责任。三是资金分配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市级财政调控努力程度、财政管理绩效及特殊因素等,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同时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等,加强对“三保”保障压力较大地区的倾斜支持。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市县结合新修订的办法,落实“三保”保障分级责任体系,优先使用稳定财力足额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充分发挥奖补资金保基本、兜底线的重要作用,硬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强绩效管理,健全风险处置预案,切实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